日前,市交通運輸委等十三部門印發《天津市關于鼓勵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明確,綜合考慮道路條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換電配套設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環線以內區域(含外環線)不得投放運營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含電動助力車),外環線以外區域的屬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
要點如下
建立準入機制
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主動向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冊,設立服務機構;具備與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運維技術人員及企業管理人員;提供租賃服務前,應提前20日將企業基本信息、運營服務承諾書、內部管理制度文本、與承租人的電子協議樣本、與銀行簽訂押金及預付資金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運營模式、車輛質量檢測報告、投放方案等材料報送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于本指導意見發布之日起20日內重新報送材料。企業應及時將注冊用戶、車輛信息、運維人員名單和承租人信用評價信息數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接入,并按照工作需要補充完善相應數據,保障接入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
強化車輛管理
在本市投入市場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車輛的質量檢測資料應齊全、真實、有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車輛應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加裝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支持電子圍欄和限制停車關鎖等技術需要,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企業應建立車輛安全評估和維護保養方案,運營車輛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對于廢老舊車輛,應及時報廢并回收處理。
保障承租人騎行安全
企業應對承租人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對承租人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鼓勵企業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應制定對事故賠償的機制、流程、標準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員人身安全。
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
企業應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費標準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結算,并與其簽訂協議,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應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還制度,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在天津注冊的企業應在天津市開立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并與銀行簽訂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部門監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風險。
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
企業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開、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證注冊身份信息安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
保障網絡系統安全
保障網絡租賃自行車系統安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系統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末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建立并落實互聯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日志等數據留存不少于6個月;應當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規范停放秩序
企業應根據車輛與運維人員比200:1的比例組建專業運營維護隊伍,負責對車輛停車擺放、運營調度、檢測維護等實施管理,同時配置相應的車輛固定設備和運輸能力;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根據區域潮汐規律及時調度轉運車輛,在保障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空間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滿足承租人用車停車需求;制定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重點地區和重要高峰時段車輛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確保車輛停放規范有序;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模式開展精細化管理,在手機界面中明顯標注停放區和禁停區位置信息,有效引導承租人到規定區域返還停車;鼓勵企業通過多家企業運維隊伍整合或與專業隊伍合作等方式開展運維服務,節省線下資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運維效率,取得實際明顯成效的企業,經市相關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車輛人員比標準。
建立誠信體系
加強企業服務質量和承租人信用評價,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及時將各相關部門推送的企業不文明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結果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共享平臺(天津),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建立行業聯合獎懲機制。企業應當按照全市信用工作整體部署完善誠信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對承租人建立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及個人用車信用積分評價體系,對于用戶損壞車輛及設施、使用后未能規范停放、故意丟棄毀壞或者非法占有、不遵守交通秩序、違法騎行等不文明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實施扣除信用積分和提高收費標準的懲戒措施,直至納入各共享單車企業黑名單中共同實施限騎或禁騎處罰,企業應協助相關管理部門對承租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建立退出機制
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應制定合理方案,確保承租人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退出運營前,應提前一個月向社會公示;依法依規退還承租人押金及預付資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
外環線以內不得投放共享電單車
綜合考慮道路條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換電配套設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環線以內區域(含外環線)不得投放運營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含電動助力車),外環線以外區域的屬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